软件著作权登记及取得方式的概述,包括登记条件、申请材料、登记程序和撤销理由。著作权是自动取得和注册取得制度,软件著作权申请需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软件源代码、使用说明书及相关文档,并根据程序进行审查和公告发证。撤销登记的理由包括司法判决和行政处罚决定。一般作品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供文字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等材料。
法律分析
著作权是自动取得和注册取得制度。其他取得方式包括:作品必须以有形物固定下来,才能获得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登记条件有哪些
软件著作权申请条件有: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软件的源代码;
3.软件使用说明书及与其有关的文档组成;
4.申请的软件是否有发表过。
怎样取得著作权
著作权取得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确认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发生。著作权的取得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即因一定法律事实,确认著作权法律关系的最初发生。
《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有哪些途径?
软件著作权申请的登记程序:
1)填写软件基本信息采集表;
2)提供部分源程序(电子版):提供该软件的WORD电子版部分源程序;
3)提供手册(电子版):根据软件的不同类型,需要您提供WORD版软件使用操作手册或者软件设计说明书;
4)报送审查;
5)版权中心复审:初审通过受理后审查31-35个工作日,约45-50天左右出审查结果并公告;
6)公告发证。
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理由有哪些?
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理由具体如下: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版权局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撤销登记:
(一)最终的司法判决;
(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
一般作品著作权登记所需材料有哪些?
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企业可以依法就文字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等向各地版权局申请登记,取得版权局颁发的登记证书,作为享有著作权的有效凭证。
结语
通过自愿登记制度,企业可以向各地版权局申请登记,取得著作权的有效凭证。一般作品著作权登记所需材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作品的源代码、作品使用说明书及与其有关的文档组成、申请的作品是否有发表过等。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程序包括填写基本信息采集表、提供部分源程序、提供手册、报送审查、版权中心复审和公告发证。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理由包括最终的司法判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二十条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二节 表 演 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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