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双方违约的情形,这涉及过错相抵规则的运用问题。
过错相抵规则,又称有过失规则或混合过错规则,指在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失时,可以减轻或免除对方赔偿责任的规则。
适用过错相抵规则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受害人必须有过错
如果受害人的行为虽然也是发生损害的共同原因,但只要他没有过错,仍不能适用过错相抵规则,违约方不能以受害人的行为作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
(二)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必须是促成损失的发生或扩大
即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必须是损失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之一。
适用过错相抵规则的效果,是减轻或免除责任,减轻或免除所依据的标准,首先应比较违约方和受害人各自过错的程度,在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相同的情况下,应比较双方行为原因力的强弱。
一般说来,违约方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仅可减轻责任而不能免除责任;受害人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方可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一、双方都违约能否主张违约金
双方都违约可以主张违约金。并且违约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主张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双方都违约能否减轻对方违约责任
民法典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如果合同有约定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减轻对方的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减轻的,不能减轻对方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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