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防控四级响应是突发紧急事件开启四级紧急响应。四级响应由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决定进入四级响应状态并报分管副部长、部长。一级响应是由由国务院副总理(国家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一级响应状态。二级响应由民政部部长决定进入二级响应状态。三级响应由民政部分管副部长决定进入三级响应状态并向部长报告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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