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记载,通俗地讲就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写明所要记载的内容,比如签发票据时应写明票据的种类、金额、无条件支付命令、签发票据日期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承兑汇票时写上承兑字样,保证时应写上保证或担保字样。
所谓签章,即是指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它表明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自然人签章是指在票据上亲自书写其姓名或加盖其私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按照《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而不能用笔名、艺名等来代替。
所谓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应将票据交付给执票人。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记载,并进行签章后,票据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票据被交付给了对方,票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一、转账支票的背书
转账支票的使用方式除了转账以外,还有背书,转账支票的背书:
1、支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2、支票出票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转账支票背书受理,但出票人、背书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转账支票背书样本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4、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6、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二、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问题有哪些?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银行承兑汇票最主要的转让方式,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操作者在背书过程中种种错误导致出现背书瑕疵票据,直接影响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常见背书问题主要有三种。
1、背书签章瑕疵
按我国《票据法》有关规定,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需要进行签章,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背书人签章栏加盖公司财务章与法人章。签章过程中就很容易出现签章过淡、印章化开、签章出框等问题,解决此类背书签章瑕疵,需要签章瑕疵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2、背书骑缝章问题
背书需要在票据背面背书栏内签章,在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背书时使用粘单时就涉及到骑缝章问题,常见的背书骑缝章瑕疵主要有粘单处未加盖骑缝章、骑缝章断开等问题。
3、背书抬背不符
抬背不符也是背书过程比较严重的一种背书错误,它主要是指背书中前手被背书人的名称与后手背书人的签章单位不符,从而直接影响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与承兑。
据统计,除背书签章瑕疵、背书骑缝章问题、背书抬背不符这三种常见问题外,还有断头背书、有涂改的背书、回头背书等背书问题。所以,银行票据从业人员、企业财务工作者在接收、使用以及转让票据时,应密切注意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问题,切实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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