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中属于特别法人的有:
1、机关法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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