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中倒塌房屋要继续偿还房贷。法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房屋倒塌但是贷款并不消失,所以还需要继续偿还贷款。如果房子在交付之前房子倒塌的话,即便买房者向银行贷了款,但是因为实际上没有收到房子,所以损失全部由开发商来进行承担,其中包括支付的首付和定金。
一、买卖合同货物交付前损坏风险谁承担
买卖合同货物交付之前损坏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零五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二、合同签订后房屋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
合同签订后房屋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首先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约定优先,没有约定的再按照法律来判断。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