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于一方婚前付首付购买房产,离婚时房产归属,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归谁由双方协商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首付支付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首付支付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所还的贷款以及这部分贷款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要房子这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该房产为婚前女方按揭购买,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贷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所还贷款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两者相加的一半应当在离婚时由女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婚后所还贷款即使是一方完全用自己的工资或者公积金所还,对方没有拿过一分钱,也属于共同还贷。因为在没有其他相反的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一方所挣的工资本身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用共同财产还贷就是夫妻共同还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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