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诉前财产保全:1、保全申请书一式三份;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证明材料;3、提供被保全财产的担保(可以是金钱、物体或者与被保全财产同等价值的其他财物)。4、被保全财产的具体信息;5、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的其他证明材料。
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1、当事人写财产保全申请书,法院审核;2、法院依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诉请可能在将来得不到执行的情形,可以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三)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一)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二)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三)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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