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股东,负有对公司严格的出资义务,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虽是负有出资义务的人,但却不一定是已经实际出资的人,股东在未完全
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应当被认定为是“出资瑕疵”。
若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验资报告等文件上均载明股东,在未被解除股东资格前,该股东依然享有股东资格,可参与公司管理,享有分红等股东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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