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或妻一方名义取得的股权,如夫妻间无特殊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中非股东一方希望通过分割股权成为股东,而夫妻中股东一方既不同意分割股权,又不同意对诉争股权进行审计、评估并以市场价格向对方支付一定补偿,但公司的其他股东表示同意非股东一方进入公司的,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法律规定、诉争股权的性质及案件实情,认定夫妻中非股东一方分割股东一方一半的股权。
一、离婚中的股权转让如何处理
离婚中的股权转让处理方式如下:
1、夫妻双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超过一半的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转让股份和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后,超过一半的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超过一半的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出资,视为同意转让,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二、夫妻之间股权、股票、基金与存款的分配是
夫妻之间股权、股票、基金与存款的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取得的股权,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中非股东一方希望通过股权分割成为股东,而夫妻中的股东一方既不同意股权分割,也不同意对争议股权进行审计,评估并以市场价格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补偿;但公司其他股东同意非股东一方进入公司的,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争议股权的性质和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夫妻中非股东一方分割股东一半的股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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