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讨论了民法典中土地所有权是否属于不动产,以及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特征,包括所有权主体的惟一性、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性。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土地所有权是否属于不动产
土地属于不动产之一,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都是属于不动产权利,而土地所有权不能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国家土地所有权特征
1、所有权主体的惟一性
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才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土地所有权,只能由代表全国人民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授权的各级政府行使,其他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都无权干涉。
2、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
国家土地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相当广泛
3、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性
国家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惟一所有权主体,但由于国家的特性所决定,国家不直接行使土地使用权,而是依法授权给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行使,国家则采取各种方法和手段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使进行监督。
结语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属于不动产的一种权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特征包括所有权主体的惟一性、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以及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性。国家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授权,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使进行监督。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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