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考察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非法发放贷款与银行的职务有关,表现为虽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但本质上仍然是贷款行为,属于银行使用资金的职务行为。行为人以银行名义与借款人形成贷款关系,银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挪用公款是擅自超越职权的个人行为,即未经合法批准自动将公款归个人使用。即使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借给他人,这种行为也是个人决定的,单位不承担其法律后果。因此,如果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以个人名义或名义向他人借款,则挪用公款。二是检查是否有一定的贷款审批程序,何时办理审批程序。合法的贷款行为必须严格按照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签订贷款合同的法定程序办理完整的贷款手续。非法发放贷款往往不履行所有贷款程序,但本质上是贷款行为,必须有一定的审批程序,审批程序在发放贷款前或发放贷款时已经办理。行为人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明知借款人提供非法担保仍发放巨额贷款,或者行为人在发放贷款时确实收到贷款借据,但发放贷款时未严格按照贷款法定程序办理完整的贷款手续,是银行工作人员代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履行使用资金发放贷款职务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认定非法发放贷款罪。如果审批手续是事后办理的,往往属于事前擅自挪用,事后隐瞒的挪用公款行为。第三,调查行为是秘密还是公开。非法发放贷款往往是公开的,因为它是一种职务行为。挪用公款往往是秘密进行的,有掩饰手段,但不一定,也有公开或半公开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一百八十五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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