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下落不明,如果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的,则债权人在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后可以找其财产代管人来负责,可以由财产代管人使用失踪人的财产来代为履行债务;如果不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则可以找担保人来负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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