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消费者的撤销权,并不以缔约时消费者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商品存在瑕疵为前提,这是它区别于依照一般原则提起撤销权的根本区别,这也是被称为“无理由退货”或者“无因退货”规则的由来。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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