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的计算方式如下:
1、差额×20%(能追溯到购房原值且能提供原始契税票或契税减免通知单)
若网签价>最低过户指导价,则个税=(网签价-本次增值税及附加-原值-原契税-网签价×10%-贷款利息)×20%;
若最低过户指导价>网签价,则个税=(最低过户指导价1.05-原值-原契税-附加-最低过户指导价×10%-贷款利息)×20%
2、全额个税(无法追溯到购房原值且不能提供原始契税票或契税减免通知单)
若网签价>最低过户指导价,则个税=(网签价-本次增值税)×1%;
若最低过户指导价>网签价,则个税=最低过户指导价1.05×1%
3、特殊:出售的房产证下发满5年或契税票满5年,且是业主(家庭为单位)唯一住房,免征个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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