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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2020-10-10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合同诈骗罪的刑罚分为三个层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拓展延伸

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的司法实践与改革探析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严重侵害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量刑标准的确定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困惑,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研究和对现行法律的解读,我们可以发现,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犯罪手段的恶劣程度、犯罪所得的数额等。同时,社会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认知和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会对量刑产生影响。

然而,当前的量刑标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量刑的不一致性和不合理性,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因此,对于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的改革势在必行。

在改革方面,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明确量刑标准的指导原则,如依法从重从严、实现量刑的公正和合理;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的发布,以提供更具体的量刑参考;加强对法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量刑的一致性和专业性。

总之,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的司法实践与改革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探索。只有通过不断完善量刑标准,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结语

在合同诈骗罪的司法实践与改革中,量刑标准的确定至关重要。通过对相关案例的研究和现行法律的解读,我们发现量刑标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需要深入探讨和分析。然而,当前的量刑标准存在不一致性和不合理性的问题,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因此,改革势在必行。我们可以明确量刑标准的指导原则,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的发布,以及提高法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以实现量刑的公正和合理。只有通过完善量刑标准,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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