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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保管期限是否具有任意解除权?

2021-11-20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货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人作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保管人要履行的保管义务包括:妥善保管保管物、亲自保管保管物、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责任包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规定,约定了保管期限的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保管合同,也称为寄托合同或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货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人作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

一、保管人要履行的保管义务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管人需要遵守的义务包括:

一是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保管人有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保管人有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是保管人有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二、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是什么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寄托物以动产为限。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保管物受损保管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视情况而定。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且寄存人未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人需要遵守的义务包括:妥善保管保管物、亲自保管保管物、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若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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