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范围: 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劳动条件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所必须的才发,否则不发;对于在不同企业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 2、发放防护用品的范围是: (1)井下作业。 (2)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3)接触有毒、有放射性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4)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给防寒服装。 (5)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6)有强烈辐射,烧灼危险的作业。防寒用品的发放条件:1、我省境内,冬季经常在海拔2千米以上的地点从事野外、露天作业的职工。2、冬季期间经常在湖面、河面、水库作业的职工。 3、常年从事室内摄氏零度以下低温作业的职工。防寒服装的发放应根据当地气温工作操作方式分别发给,其使用时间不少于三个冬季。《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 劳动争议处理 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八条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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