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是同一个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如实开具发票。发票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开票人和复核人不应为同一人。
发票的主要内容有:
1、发票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与合同约定发票种类相符;
2、发票内容应填写正确完整,各联次内容一致。发票正面所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大小金额必须一致;
3、发票抬头:必须填写公司全称;
4、票面字迹清晰,未被修改、重印、无损毁涂污不折叠;
5、汇总开票(包括自开票和代开票):须附带税控系统开具的销货(劳务、服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6、销售不动产发票: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不动产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
7、差额征税发票:差额征税发票,开票内容只能体现差额应税项目,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8、发票票面打印内容不得压线、错格及整体下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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