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车牌使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车牌被使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就甲乙双方车牌租赁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车牌租赁”定义
1.本协议中的车牌租赁,定义为下列 种方式:
(1)购车指标租赁:乙方取得 小客车购置指标,甲方利用该指标自行购车,并将该车辆以乙方名义上牌;
(2)车牌租赁:乙方提供现有的乙方名下车牌,车牌号为: ,甲方自行购车,并将该车辆登记在乙方车牌名下,继续使用乙方原车牌号;
(3)车牌租赁:乙方现有车牌,甲方自行购车,并将该车辆登记在乙方名下,是否继续使用乙方原车牌号均不影响本协议履行。
2.本协议中的车牌租赁,数量为: 。
二、租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费用
1.租金为¥ 元/每月。
2.支付方式按下列 种方式处理:
(1)按月支付。甲方应于每月 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2)一次性支付。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租金共计¥ 元;
(3)其他: 。
3.如车辆实际上牌时间与租期不一致的,按下列 种方式处理:
(1)以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租期起算租金。但因为乙方不配合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导致车辆实际上牌时间延后的,起算租期相应延后。
(2)以车辆实际上牌时间为准起算租金。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证件与小客车指标书,配合办理购车、落户、上牌手续。
在此过程中如需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车辆登记在乙方名下,但车辆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均属于甲方,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相关证书均由甲方自行保管。
乙方及其利害关系人不享有该车任何权利,无权以任何方式使用、抵押该车;如因乙方债务导致该车辆被债权人强制执行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或抵押该车等。
4.租赁期内,车辆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债务、违法罚款均由甲方承担。如因此导致乙方损失或赔偿的,乙方可以向甲方要求赔偿。在租赁的使用过程当中,甲方如出现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事故,应立即通知乙方。
5.租赁期内甲方应为车辆购置不低于下列要求的保险: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 万元。
6.租赁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保证金 元。一个月内,车辆名下无违章罚款或甲方已经处理完毕时,乙方归还保证金。如甲方未能处理,则乙方有权相应扣除保证金。
扣除标准为:按罚款金额的 %扣款;同时违章每扣一分扣款 元。保证金不足的,甲方应予补足。
五、解除与终止
1.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协议可解除:
(1)任何一方,均可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解除,就解除事宜,无需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如将车辆出售,且不再使用乙方指标或车牌的,可解除;
(3)其他: 。
除非有特别说明,因上述原因发生解除时,均无需向对方承担赔偿或违约责任。
2.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时,双方应配合将车辆办理变更登记。甲方有权要求变更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任何一方不予配合的,应按下列标准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且仍应配合办理手续。
(1)甲方不予配合的,违约期间,应按正常租金的2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车辆变更登记手续办妥;且仍应正常支付租金;
(2)乙方不予配合办理的,违约期间,应按正常租金的2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不再支付租金。
3.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时的变更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但车辆本身的税费、成本,由车辆实际所有人承担。
六、合同联系方式
1.本合同各方通过合同首尾部所列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
2.本合同首尾部所列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3.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八、附则
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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