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是否需要劳动仲裁前置?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争议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认,而不是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仲裁调解并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处理的前置环节。及时保护受伤害职工权益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劳动关系,避免长时间诉讼过程。申请工伤认定主要是为了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一、工伤保险待遇是否仲裁前置?
不存在仲裁前置的,
一是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进行劳动关系确认具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表面看来,它是要求当事人举证,其实是授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劳动关系的所有材料进行审查和判断,从而对当事人双方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与否进行确认的权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中明确:“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基于此,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单位对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调查核实,责令单位提供其掌握管理的与证明劳动关系有关的材料等,进而对劳动关系存在与否进行确认。另外,即使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不提异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应主动审核调查,以防当事人双方合伙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二、其他法律规定
二是正确理解”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即法律授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关系争议具有确认权。不过,并非凡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由其处理,正如前述,工伤认定程序中发生的劳动关系争议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作出确认;其他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确认,如请求给付工资时所发生的劳动关系争议。
三是及时保护受伤害职工权益之所需。对劳动关系存有争议的准工伤案件,若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资双方的关系进行确认,再到人民法院起诉、上诉、申请再审,正常时间约1年;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利用职权调查核实,确认劳动关系,进而做出因工负伤的决定。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当中,申请工伤认定,主要是为了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获得,但是确实关于这个待遇的问题会存在着一些争议,甚至是提起了相应的劳动诉讼,或者是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调解并不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处理前置必须进行的环节。
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工伤保险待遇是否仲裁前置存在一些误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并且应对劳动关系争议进行调查核实。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但并非所有劳动关系争议都必须由劳动仲裁机构处理。因此,在处理准工伤案件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调查确认劳动关系可以更迅速地保护受伤害职工的权益。因此,劳动仲裁调解并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处理的必要前置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十七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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