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可以自动顺延的情形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而工伤是否应该顺延合同期限则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来判断。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可以自动顺延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如果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在离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出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则劳动合同可以自动延长。
2.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则劳动合同可以自动延长。
3.如果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则劳动合同可以自动延长。
4.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则劳动合同可以自动延长。
5.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则劳动合同可以自动延长。
6.如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则劳动合同可以自动延长。
一、工伤是否该顺延合同期限
因工受伤仍在医疗期时,劳动合同到期会顺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形属于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可以自动顺延的情形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工伤是否应该顺延合同期限则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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