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纠纷管辖】我国确立消费合同纠纷管辖权的主要依据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电子商务消费纠纷管辖制度的统一立法,法院还是基本上依据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来解决。不过在网络科技较发达地区的地方立法中,也出现了一些特殊规则,用以处理这些地区的网络交易纠纷的管辖问题。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定我国现有的关于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法律规范主要见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我国对一般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权规定。但是专门关于网络消费合同管辖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立法。 (二)《国际私法示范法》中消费合同管辖权的规定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起草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对消费合同的管辖权作出了明确规定,《示范法》第31条规定,对因消费者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消费者住所地或者惯常居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示范法》的这条管辖权规定并没有指明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但我们可以看出这条规定实际上就是欧盟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的体现。这一规定虽然还没有在正式立法中确立,但其一旦被确立将成为我国电子商务消费合同行使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的法律依据。 (三)地方立法中的电子交易管辖权探讨 在地方立法方面,广东省一直走在前列。2003年2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的法令,最为重要的是该《条例》在制定的过程中涉及到电子交易的管辖问题,从扩大法律连接点范围的方面建议扩张《条例》的管辖权,即“主服务器、交易主体、交易行为发生地三者中有任何一项在广东省境内的,本省法院均具有管辖权”。此举对于在全国范围内订立专门的电子商务合同的管辖权规则,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关于电子商务管辖权的法律规定,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仅仅适用于网络侵权领域,而实践中的电子商务消费合同纠纷也对管辖权的新规则提出了要求。因此,制定填补电子商务管辖权制度空白的专门规范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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