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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诈骗案民事应该怎样处理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法院对诈骗案件的民事处理:根据法律程序、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严重的诈骗行为包括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惯犯、诈骗法人或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挥霍财物致无法返还、使用财物进行违法犯罪等。立案不需要提供证据,只需提供相关线索。诈骗罪的追诉时效根据法定最高刑而定,最长为二十年。

法律分析

一、法院诈骗案民事应该怎样处理

诈骗案到法院的,人民法院需要根据法定程序、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构成诈骗罪的,法院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哪些属于情况严重的诈骗行为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三、诈骗罪立案需要证据吗

1、报诈骗案并不需要提供证据,只要提供相关的线索即可。

受害人因为受骗,而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时候,公安机关立案并不需要什么直接的证据,只是要求报案人如实报案,那么符合《刑事诉讼法》中的立案条件,自然就会予以立案。而诈骗案的证据,应该是由司法机关来侦查、收集。具体的证据类型,就包括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等。

2、诈骗立案需要的材料如下:

(1)尽可能地保存好所有与诈骗分子进行联系的单据,如电子邮件、银行汇款单、手机短信等等。

(2)将被骗经过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3)带着被骗经过和被骗单据到当地公安机关刑事警察部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者派出所进行报案,并由民警作一份报案笔录。

(4)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帮助下将案件及相关材料移交到案发地公安机关作进一步查处。

四、诈骗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诈骗罪的诉讼期限要依据法定最高刑而定。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及诈骗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将根据法定程序、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严重的诈骗行为包括首要分子、惯犯、对生产或其他严重损失造成影响的行为等。立案时,报案人无需提供直接证据,但应提供相关线索。诈骗案的证据由司法机关侦查、收集,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诈骗罪的追诉时效根据法定最高刑而定,追诉时效为五年、十年或十五年,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时效为二十年。如超过时效但认为必须追诉,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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