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能成为诉讼主体。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