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必须作出批准逮捕或是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不批准逮捕,则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从刑拘到批捕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七天。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必须作出批准逮捕或是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则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从刑拘到批捕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七天。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拓展延伸
羁押期限最长可达45天?
羁押期限最长可达45天,这一规定涉及到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期限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羁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若案件需要继续侦查,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若案件需要继续审理,可以经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羁押期限可以延长至四十五日。这些情况包括:案情重大、复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无法抓捕;案件需要进行境外侦查等。在这种情况下,羁押期限最长可达四十五日。
需要注意的是,羁押期限的延长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审批。公安机关需在羁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得到批准后方可延长;人民法院需在羁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得到批准后方可延长。同时,羁押期限的延长也需在法定时限内,不能超过二个月。
总之,羁押期限最长可达四十五日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在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的努力。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必须作出批准逮捕或是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则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从刑拘到批捕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七天。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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