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根据《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催收人员无权调查我们个人信息,更没有执法权。相关的机构单位没有权利没有责任 也没有这个义务去配合这些没有执法权的催收人员做这些调查。
第一点,催收人员和第三方是没有这个权利去调查你个人信息,因为催收人员他本身是没有执法权的
第二点,相关部门和单位也没有这个义务来配合他们做这个调查
第三点,就是催收人员本身,他已经违反了互联网催收自律公约的第18条规定,这条规定是不得将我们欠款人的债务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第四点,他们不得将我们负债人的债务信息出售给第三方,情节严重的呢,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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