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八条明确了串通招投标罪的立案标准:涉及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采取非法手段威胁或欺骗他人、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并再次串通投标。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串通招投标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拓展延伸
招标诈骗案件的调查与打击手段
招标诈骗案件的调查与打击手段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管,确保公平竞争和诚信原则得以落实。其次,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分析,利用大数据技术快速识别异常行为和风险点,提前预警和防范招标诈骗。同时,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涉案人员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招标诈骗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此外,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招标诈骗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招标诈骗的氛围。最后,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境招标诈骗,建立起全球范围内的招标诈骗打击机制。通过以上综合手段,可以有效调查和打击招标诈骗案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结语
加强对招标诈骗的调查与打击,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必要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八条明确了串通招投标罪的立案标准,为打击招标诈骗提供了法律依据。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分析,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公众对招标诈骗的认识和防范意识,以及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境招标诈骗,将有助于有效调查和打击招标诈骗案件,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正竞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六十八、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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