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
(1)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正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4)正在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暴力: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法行使有形力,即广义的暴力。
①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
②针对辅助者实施暴力。
③对物行使有形力。
(2)胁迫:以恶害相通告,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职务行为或者不正确执行职务行为。恶害的内容、性质、通告方法没有限制。注意:只要足以阻碍,不要求客观上已经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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