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机关单位工作的人员去世以后,亲属可以领取到六个月的丧葬费以及二十个月的抚恤金。如果在退休之后去世的话,待遇一样也是六个月丧葬费和二十个月的抚恤金。同时如果因病伤残并且失去了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一、一般来说干部去逝后领多少个月工资
      干部去逝后可以领取到6个月工资的丧葬费、20个月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
      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如有余额可以继承。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二、死亡销户期限新规定有哪些?
      1、公民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在公民死亡后一个月内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登记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2、公民因失踪而宣告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标注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登记手续。
      3、申报义务人拒绝或拖延注销死亡公民户口,且已超过规定期限的,经户口所在村委、居委确认并出具死亡证明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可强制予以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登记手续。
      死亡销户期限新规定有在公民死亡以后,相关义务人需要在一个月到当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登记的相关手续。进行申报的义务人可以为倾诉、抚养人或者是邻居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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