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有不同的理解,甚至出现福州法院认为构成卖淫嫖娼犯罪而佛山法院不构成犯罪现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