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规定如下: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限度内优先赔偿担保财产;
2、最高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转入最高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3、最高抵押担保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抵押不得转让;
4、在确定最高抵押担保债权之前,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期间的债权范围和最高债权金额,但变更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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