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运损失起诉状(范文)
原告:罗XX,男,汉族,19XX年6月14日生,湖南省攸县人,系深圳市海怡出租车公司司机。
被告:杨XX,男,汉族,19XX年3月28日生,深圳市人,住深圳市福田区园岭XX号。
被告:薛XX,女,汉族,19XX年1月6日生,深圳市人,住深圳市福田区园岭XX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车辆停运期间损失10783.92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05年4月18日原告罗XX驾驶深圳市海怡出租车公司粤XXX出租车与被告杨XX驾驶粤XX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深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杨XX负全部责任。原告罗XX所驾驶的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为10482元,损坏后送到修理厂修理,2005年4月29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罗XX行驶。
原告认为:被告杨XX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由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薛XX作为车主理应对肇事司机杨XX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车辆是从事出租营运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停止营运12天,损失十分惨重。根据我国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
此致
福田人民法院
起诉人:罗XX
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中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中车辆的停运损失,按照通常的运营收入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 对于通常的运营收入情况,由车辆运营人承担举证责任。 即车辆运营人要提供证据证明车辆停运的时间内可以获得的合理收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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