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
02,或视野≤8%(或半径≤5°);
三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四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2、一眼矫正视力<
0.
05,另眼矫正视力≤0.1;
3、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五级:
1、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3、一眼矫正视力<
0.
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
4、一眼矫正视力<
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5、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6、一侧眼球摘除者
六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一眼矫正视力≤
0.
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3、一眼矫正视力≤
0.
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4、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七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一眼矫正视力≤
0.
05,另眼矫正视力≥0.6;
4、一眼矫正视力≤
0.
1,另眼矫正视力≥0.4;
5、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6、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八级:
1、一眼矫正视力≤
0.
2,另眼矫正视力≥0.5;
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3、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4、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5、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6、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7、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
九级:
1、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一眼矫正视力≤
0.
3,另眼矫正视力>0.6;
3、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十级:
1、一眼矫正视力≤
0.
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2、双眼矫正视力≤0.8;
3、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4、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5、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6、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7、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8、晶状体部分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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