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在受损害时可以要求加害人赔偿。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合同主体、用工双方关系、支付报酬形式和法律适用。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支付报酬没有规律,纠纷应由民法调解。劳动关系中存在隶属关系,支付报酬有规律性,纠纷应由劳动法调解。
法律分析
一、劳务关系能买工伤保险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只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劳务关系是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但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损害,但可以要求加害人向其赔偿人身损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劳务关系劳和动关系的区别
1、从合同的主体上看
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
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
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这是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3、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
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
4、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
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法来调整解决。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来调整。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务关系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损害时,仍可要求加害人赔偿。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合同主体、用工双方关系、支付报酬形式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按约提供劳务和支付报酬,纠纷应由民法调解解决。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纠纷应由劳动法调解。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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