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股东在公司债务承担方面的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缴出资股东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出资人足额补缴出资,或者就未缴出资部分向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主张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股东应当在未缴出资范围内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拓展延伸
公司债务风险与股东出资责任关系探讨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务风险由股东出资责任承担。然而,在公司债务风险和股东出资责任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其债务风险不应由股东个人承担。股东出资责任是指股东对公司债务的出资责任,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
具体来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出资额认缴的出资额出资。出资额超过注册资本的股东,其出资额超过部分不具有股东资格。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而公司债务风险的产生,并不影响股东出资责任。
另外,《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了股东出资责任的相关内容。该条规定,股东出资不足以偿还其出资额的,应当及时足额补足。股东未能及时足额补足出资的,公司可以通过催告、公告等方式,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补足责任。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公司债务风险和股东出资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股东应当依法认缴出资,并按照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债务风险的产生,并不影响股东出资责任。
结语
股东应当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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