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要如何认定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组织卖淫罪的要件如下:(一)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二)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上述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上述五种具体的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三)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四)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