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哪些?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出资不实和出资不足。股东未出资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公司债权人可以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的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二、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纠纷类型有哪些?
1、股东未出资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公司债权人可以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的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如果因股东的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的最低标准而使公司未能成立时,则该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公司债权人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同时,对于为股东抽逃出资提供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可一并起诉上述人员,要求其与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公司人格不再独立,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包括关联交易等行为,公司独立的人格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债权人可以该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如果做出了一系列影响到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债权人有权向当地的人民法院对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法院将会先对这一类型的纠纷进行一定的调解,如果最终调解无效的将会开庭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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