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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企业改制后确认职工的劳动关系

2020-09-09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企业改制的法律性质及对劳动关系的影响。企业改制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变更和重新设立,原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改制会导致劳动关系主体地位、权益和利益关系的变化,可能引发劳动争议。改制后的企业为适应新机制,可能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或重新签订,引发争议。政策实施下的裁员、解除劳动合同会增加赔偿问题。新型劳动关系如下岗、内退等也需研究。律师可提供帮助,法律条款支持劳动合同的继续有效。

法律分析

企业改制的法律性质及对劳动关系的影响从法律意义上讲,企业改制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变更和重新设立,原企业的权利义务总有新的承继者(注:《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人民司法》1998年第4期。)。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因此,企业改制前所签订的未到期的劳动合同(除破产或另有约定且不违背法律的外),在改制后应继续履行,改制后的企业不得借口改制否认原合同的有效性。搞清企业改制的法律性质,这是正确处理好改制中出现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和基础。虽然企业改制只是企业自身的一种变更,不影响存续劳动关系的有效性,但是由于企业改制对劳动关系主体之一——企业的产权关系、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带来深刻变化,这势必对已确立的劳动关系带来多方面的影响。主要有:

1、随着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和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使过去国有企业主体关系不清、国家为用工主体的状况得到根本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将更加明确。与此同时,随着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地位及权利的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也随之会发生变化,不同的利益需求会在劳动关系上反映出来,而这些利益关系的调整必然产生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

2、改制后的企业,为适应新的运行机制的需要,推进企业科学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往往对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理顺、规范、变更或重新签订,为此双方产生争议也就在所难免。

3、随着国家“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政策的实施,企业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就显得极其平常,由此带来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问题也会增加。同时,劳动法明确规定的下岗、内退、放长假、买断工龄等新型劳动关系问题也大量出现,这些新型劳动关系有待在司法实践中进行研究探讨。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结语

企业改制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变更和重新设立,对劳动关系产生法律影响。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改制后,原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新企业不能否认其有效性。企业改制对劳动关系带来多方面影响,如劳动关系主体地位的明确、利益关系的调整、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可能引发劳动争议。此外,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等政策实施也会增加经济补偿和赔偿问题。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对处理改制中的劳动争议案件至关重要。如果您需要委托律师解决法律问题,我们可以提供律师服务,并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4条,《劳动合同法》第33条和第34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劳动争议的处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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