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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公司设立和公司成立的区别在于发生阶段、行为性质、法律效力和法律特征。设立是发起人在营业执照颁发前进行的法律行为,成立是在被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发生的行政行为。设立阶段的公司没有独立主体资格,成立后才具备。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而成立则使公司成为独立主体。虽然只差一字,但两者在法律效力和方式上有明显区别。

法律分析

一、公司设立和公司成立的区别是什么?

1、发生阶段不同

公司的设立和成立是取得公司主体资格过程中一系列连续行为的两个不同阶段:设立行为发生于营业执照颁发之前;成立则发生于被依法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之时。实质上,公司的成立是设立行为被法律认可后依法存在的一种法律后果。

2、行为性质不同

设立行为以发起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主要是法律行为,受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民商法基本原则的指导。而公司的成立以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为要素,发生在发起人与主管登记机关之间,属于行政行为。

3、法律效力不同

公司在核准登记之前,被称为设立中的公司,此时的公司尚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其内、外部关系一般被视为合伙。如果公司最终未被核准登记,设立行为的后果类推适用有关合伙的规定,由设立人对设立行为负连带责任;如果公司被核准登记,发起人为设立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原则上归属于公司。公司的成立则使公司成为独立的主体,公司成立后所实施行为的后果原则上由公司承担。

4、法律特征不同

设立的主体是发起人。发起人包括先行出资、筹建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国家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对内执行设立业务,对外代表正在设立中的公司。设立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行为的目的在于最终成立公司,取得法律主体资格。公司的种类不同,设立行为的内容也就不尽一致。

二、公司设立的两种方式是什么?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1、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中国公司法第77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2、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由此可见,公司设立和成立虽然是一字之差,但是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从法律效力看,公司成立的效力要大于设立阶段。公司设立属于公司成立的一个阶段,从方式上,公司可以选择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现在很多股份公司都是采取募集设立组建的。

结语

公司设立和公司成立是取得公司主体资格过程中的两个不同阶段。设立行为发生于营业执照颁发之前,而成立则发生于被依法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之时。公司的成立是设立行为被法律认可后依法存在的法律后果。设立行为是法律行为,以发起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受民商法基本原则的指导;而公司的成立是行政行为,以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为要素。公司成立后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承担行为后果;而设立中的公司则视为合伙,设立人对设立行为负连带责任。公司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具体选择取决于公司类型和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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