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打折商品享受三包服务,但次品除外。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若产品未具备使用性能、不符合标准或质量状况,给消费者造成损失。销售者可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市场监管部门可要求销售者改正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买卖合同可根据约定执行。
法律分析
正规商场买的打折商品可以退。打折商品是可以享受法定的三包的服务的。若是商家标明打折商品是本身有瑕疵,或因其他问题滞销的“次品”、“处理品”,消费者仍然购买的,则此商品不能退。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拓展延伸
正规商场打折商品退货政策解析
正规商场对于打折商品的退货政策通常会有一些规定。首先,退货通常需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一般为购买后的一周或十天。其次,商品必须保持完好无损,包括标签、包装等。部分商场可能要求出示购买凭证,如收据或发票。此外,有些商场可能对打折商品采取不可退货的政策,因此在购买前最好仔细阅读相关的退货政策。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与描述不符,消费者通常有权要求退货并获得全额退款。总之,具体的退货政策可能因商场而异,消费者在购买前应该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结语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销售商应对售出的产品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打折商品享有法定的三包服务,但若商家明确标明商品是有瑕疵或滞销的次品、处理品,消费者购买后不能退货。销售商未按规定履行责任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根据不同的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约定,生产者、销售商之间可以追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