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股份包括以下内容:
1.协议转让的股份数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转让股份的每股个及股权转让金总额;
3.转让股份的交割日(股权转让让协议正式生效后方可进行);
4.股权转让金支付方式。
5.出让方的义务;
6.受让方的义务;
7.协议的生效日;
8.出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9.股权转让完成后,双方对上市公司的变动计划;
10.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条款;
11.保密条款;
12.争议解决方式;
13.违约责任;
14.附则。
一、股权转让中的债权债务如何约定?
股权转让债权债务最常见的约定方式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前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后的债务由新股东承担。
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切记要注意股权转让与转让前的公司债权债务承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股权转让款之后,即受让人应当按协议约定支付款项,出让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让义务,办理股权出让的各种必经程序。至于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理及股东内部责任的承担则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可以由各利益相关方另行商议,协商不成甚至可以另行起诉来解决相关纷争。退一步讲,即使股东想将这两方面的事务一并解决,也一定要在相关协议中约定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避免因法律关系的概念混淆而产生争议和诉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股份转让中,应按照法律依据的流程填写相关的协议,并提前约定债权债务,股份转让涉及专业知识多,且涉及到很大的利益关系,应提前进行相关方面的法律咨询,以确保自己的利益。
二、股东资格丧失的原因
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存在多种原因导致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即股权权属发生变更或者消灭。股东资格的丧失可以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绝对丧失,是指公司法人消灭,导致股东资格的绝对消灭;相对丧失,则是在公司存在的情况下,该股东资格的主体发生变更,如公司减资、股份转让、股份继承或者股份回购等。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资格丧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情形:
1.主体限制,新法对股东资格的限制导致法律溯及力问题。我国的一些特殊的行业中,如银行、保险、证券等,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受到特别限制,同时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和经济政策的变更,该主体资格条件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变更。
2.干股股东,即进行了股东的权利公示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干股股东可能由于出资迟延履行而被依法除名,从而失去股东资格。
3.股权转让,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或者出资全部转让给受让人的,原股东资格由新股东继受取得,原股东资格丧失,但若是部分转让股份的,原股东身份并不发生改变,只是该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
4.股份回购,异议股东的股份由公司回购导致股东资格丧失,即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5.股权质押,即以股权的交换价值作为担保,当质押期间届满,股权被依法处分用以偿还债权时,在法律上产生与股权转让相同的效力。
6.强制转让,指股份被法院强制执行。股东的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股东的股份,发生强制转让的法律后果。
7.剥夺股权,股东因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剥夺股权、没收财产等,该股东因其股权被剥夺而丧失其股东资格地位。
8.股东除名,是指由于股东不再具备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而被除名。
9.善意取得,即股权的善意取得是善意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处受让取得股权。
10.股权继承,即自然人股东死亡,股东的主体资格消灭,发生股东资格继承的情形。
11.股权消灭,即股权本身消灭,主要包括公司终止和公司注销股份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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