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准确的说三种票据都是和我们现在随街可见的金融机构相挂钩!实际上主要是和银行的联系多而已,除了中国人民银行。而且,这三种票据,前两种现在已经比较少用了,这个主要是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类似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等支付工具的冲击下造成的。还有一种就是支票,日常生活中,一般的老百姓还是接触的很少,现在的支票主要是用于涉及大额资金的买卖交易上。在这里还是,先简单地介绍一下汇票和本票吧。首先这两者有一个比较大的区别,本票在我国只能是我国的银行出具的,并在一定期限内必须使用(通常是一个月),之所以有本票的原因在于,可能有时候银行现金储蓄不多,所以就先交本票给客户,让他们到期凭着票据再来取钱。现在已经很少有这种情况了,所以本票也很少使用。而汇票呢,就是开票的那个人,把票据给别人之后到了一定期限,之后就会拿着票据找他人要求兑现。这样看来,大家应该都知道这两者额的区别吧。而支票是什么样的情形呢。这里就要和汇票相比较了。例如,周某开汇票给王某,王某过了半年之后拿着汇票找宋某拿钱。再例如:某开汇票给王某,王某过了半年之后拿着汇票找银行拿钱。这就可以看出汇票是可以由所有的主体付钱的,当然这要和开票人有合作关系才可以如此的。而支票呢仅仅只有属于汇票的第二种情形。相信通过这样的解释,各位看官都可以较为直观的了解到三者的区别了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本票及其范围】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一条【支票的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四条【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五条【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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