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期间的所有权归抵押人所有。
在担保关系(即抵押)中,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而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称为抵押财产。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但如果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了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此种约定也不代表法律上承认该所有权的流转,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即就算抵押合同中约定了抵押财产在期限届满后归债权人所有,这也是是无效的,法律仅允许债权人就该抵押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一、抵押人的权利
1.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多个抵押权
2.在抵押财产上设定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在该使用权抵押之后,再设定地役权。而住宅的所有权人在将住宅抵押后,也可以在其住宅上为他人设立居住权。
3.出租抵押财产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4.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
允许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承认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
1.对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的从属性之要求,抵押权必须随同其所担保的主债权一并转让。
抵押权的抛弃。抵押权的抛弃可分为相对抛弃与绝对抛弃。
2.保全抵押权的权利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当抵押人的行为已经使抵押财产的价值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3.物权请求权
抵押权属于物权,因此抵押权人也享有《民法典》物权编所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物权请求权,但不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
4.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抵押权人于抵押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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