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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单位视为诈骗罪罪犯?

2020-04-03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单位可构成多种金融诈骗罪,但不属于普通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单位犯金融诈骗罪将受到罚金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可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法律分析

单位不属于普通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以构成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规定: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拓展延伸

单位是否应被视为诈骗罪的共同犯?

在法律领域,对于单位是否应被视为诈骗罪的共同犯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争议。一方面,有人认为单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其行为应该由其代表人或相关人员承担责任,而不应直接将单位视为共同犯。另一方面,也有人主张单位作为一个组织,其内部的成员共同参与、共同受益于诈骗行为,应当承担共同犯罪责任。综合来看,单位是否应被视为诈骗罪的共同犯还需要进一步的讨论和研究,以权衡各方利益,并依法做出明确的规定和判断。

结语

单位在金融诈骗罪中的角色备受争议。一方认为单位应由代表人或相关人员承担责任,而非直接视为共同犯。另一方主张单位作为组织,成员共同参与、受益于诈骗行为,应负共同犯罪责任。对此,需要进一步讨论和研究,权衡各方利益,并明确规定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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