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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有哪些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应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包括:

1. 生产、进口、销售符合法定标准的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和单位。

2.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纳税人,包括各类工业企业、发电厂、热电厂、钢铁厂、水泥厂、玻璃厂、化工厂、石油化工企业等。

3. 排放废水污染物的纳税人,包括各类制药厂、化工厂、造纸厂、纺织厂、印染厂、电镀厂、食品加工企业等。

4. 排放固体废物的纳税人,包括各类生产企业、建筑工地、城市垃圾处理厂等。

5. 从事水资源取水、使用的单位。

6. 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不仅仅是企业和单位,个人也可能成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例如,个人拥有的机动车排放尾气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也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总之,应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主要是那些排放污染物、占用水资源、经营危险废物等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法律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1、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2、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3、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4、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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