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策,对于刑释、解教人员,社会各界及安置单位应当平等对待,不得歧视。在就业、就学、晋级、评奖等方面,他们应该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的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确保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得到有效实施。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也应根据各自的职责,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劳动和教育条件,为他们的安置帮助做好准备。
法律分析
政策如下:
1、对刑释、解教人员,社会各界及安置单位不得歧视,在就业、就学、晋级、评奖等方面应当与其他公民同等对待。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3、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为其生活、劳动和接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拓展延伸
释放人员的社会融入政策与支持措施
释放人员的社会融入政策与支持措施是指针对刑满释放人员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旨在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重新融入社会生活并实现自我价值。这些政策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就业机会和职业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建立社会支持网络,提供心理咨询和社会援助;推动刑满释放人员的法律权益保护,防止二次歧视和社会排斥;加强监管和跟踪,确保他们遵守社会规范和法律法规。通过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实施,旨在促进释放人员的自我改造和社会融入,减少再犯率,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结语
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融入政策与支持措施,旨在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实现自我价值。政策要求各方不得歧视,提供平等机会。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应协调合作,为他们创造必要条件。政策包括就业、培训、心理咨询、法律保护等方面,以促进自我改造和减少再犯率,维护社会安全。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共同努力,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融入社会,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一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第三十六条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三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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