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第十七条“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三)《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第十二条“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办理合同登记变更手续。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时,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录“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持合同变更协议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完备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二、申请条件
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外资企业、科研院所等。
三、申报材料
(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报材料
1.关于申请办理《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的书面报告(以技术进口方公司名义向广安市商务局正式行文,文件有公司编号,内容主要包括合同双方企业简介,项目情况简介,合同情况,包括金额、有效期等;对提成方式的合同,需详细列出提成费用的计算方式并提供相应依据)。
2.通过系统打印的技术引进口合同申请表及数据表。
3.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4.技术进口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外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律地位证明是外语文本的,需提交中文翻译件原件。
7.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承诺书(详见格式文本)。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逐一加盖申请单位鲜章。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二)技术进口合同变更登记申报材料
《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申请变更《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的书面报告(以技术进口方公司名义向商务厅正式行文,文件有公司编号,内容主要包括需变更的合同名称,已办理的登记证书编号,变更原因,变更依据,变更内容,如金额、有效期等);
2.变更依据(如双方签订的变更协议等)(复印件);
3.原合同(复印件);
4.需变更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及《数据表》(复印件)。
5.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承诺书(详见格式文本)。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逐一加盖申请单位鲜章并提交电子文档。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信息并打印相应申请表和数据表。
(二)企业接到市商务局反馈的审核通过信息后,携带(或快递)完整申报材料到我局驻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进行现场核验。
(三)经现场核验企业网上填报信息与申请材料原件无误的,我局窗口将当场办理该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手续。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由我局存档。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商务局领取办理结果;或由商务局以快递(到付)方式送达申请人。
(五)企业完成全部付汇后,需将《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数据表》(复印件)及付汇单(复印件),于15个工作日内再交回广安市商务局(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备案。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二)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系统故障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进口合同变更数据表》。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广安市商务局(0826)2330356
(二)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系统:略
十、注意事项
(一)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除外。
(二)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履行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第十七条“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
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三)《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第十二条“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办理合同登记变更手续。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时,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录“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持合同变更协议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完备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二、申请条件
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外资企业、科研院所等。
三、申报材料
(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报材料
1.关于申请办理《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的书面报告(以技术进口方公司名义向广安市商务局正式行文,文件有公司编号,内容主要包括合同双方企业简介,项目情况简介,合同情况,包括金额、有效期等;对提成方式的合同,需详细列出提成费用的计算方式并提供相应依据)。
2.通过系统打印的技术引进口合同申请表及数据表。
3.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4.技术进口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外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律地位证明是外语文本的,需提交中文翻译件原件。
7.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承诺书(详见格式文本)。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逐一加盖申请单位鲜章。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二)技术进口合同变更登记申报材料
《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申请变更《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的书面报告(以技术进口方公司名义向商务厅正式行文,文件有公司编号,内容主要包括需变更的合同名称,已办理的登记证书编号,变更原因,变更依据,变更内容,如金额、有效期等);
2.变更依据(如双方签订的变更协议等)(复印件);
3.原合同(复印件);
4.需变更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及《数据表》(复印件)。
5.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承诺书(详见格式文本)。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逐一加盖申请单位鲜章并提交电子文档。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信息并打印相应申请表和数据表。
(二)企业接到市商务局反馈的审核通过信息后,携带(或快递)完整申报材料到我局驻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进行现场核验。
(三)经现场核验企业网上填报信息与申请材料原件无误的,我局窗口将当场办理该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手续。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由我局存档。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商务局领取办理结果;或由商务局以快递(到付)方式送达申请人。
(五)企业完成全部付汇后,需将《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数据表》(复印件)及付汇单(复印件),于15个工作日内再交回广安市商务局(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备案。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二)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系统故障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进口合同变更数据表》。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广安市商务局(0826)2330356
(二)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系统:略
十、注意事项
(一)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除外。
(二)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履行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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