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李某欲谋害其妻,某日,误将白糖当砒霜,投放在其妻的碗中,其妻食后安然无事,李的行为属于什么?
A属于意外事件 B不构成犯罪 C不能犯未遂 D能犯未遂 答案C
解析: 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既遂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达到既遂因而未得逞,可以进一步分为对象不能犯未遂和手段不能犯未遂。
2. 王某等候在一树林里,想等到下夜班的工人经过好实施抢劫行为,此时天降大雪,王某耐不住寒冷就回去了,对王某的这一行为应如何定性
A应为犯罪中止 B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C王某的行为为犯罪预备 D应为犯罪未遂
答案C
解析: 《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3.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犯罪未遂的是?
A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B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
C黄某向检察机关投寄诬告信,捏造马某贪污国家财产5万元的事实,后惧怕承担法律责任,遂在检察机关立案追究前撤回控告
D刘某夜间潜入某妇女房内企图实施强奸,他摸索着往该妇女床前走时不慎踢响地上脸盆。该妇女惊醒后大呼有贼,刘某害怕,迅速逃离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A、B、C、D四项分别属于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犯罪预备。
4. 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人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某打算叛逃国外,一日傍晚,甲某怀揣机密文件朝国境线跑去,被边防战士及时发现,在甲某距国境三米远处,抓获了甲某。
B乙某一天中午潜入居民家,盗得未设密码的活期存折一本,下午赶去银行取款,正赶上银行下班,无功而返,当晚在家中被警察抓获。
C丙某从银行取款5万元,在回家的路上遭到情敌的殴打。丙某回家后将钱藏起,到公安机关报案,称情敌抢劫了自己刚从银行提取的5万元钱。公安人员经调查发现破绽,最后从其丙某家中将该5万元钱搜出,致使其诬告陷害他人抢劫的行径败露。
D人贩子丁某来到一乡村寻找拐卖对象,发现一漂亮村姑,丁某抓住村姑手腕,说“跟我走”,然后将村姑双手捆住,但走在半路上,漂亮村姑使劲挣脱绳索逃走。
答案ABCD
解析: 其中,A是叛逃罪、C是诬告陷害罪,D是拐卖妇女罪,三个都属于行为犯,如:C的诬告陷害罪,只要诬告行为完成就视为既遂;不要求犯罪人实现“使他人受刑事处罚的目的”为既遂要件。尤其应注意的是B项,B的盗窃罪也是既遂。是根据盗窃司法解释第五条(二)的规定以及通说,盗得未设密码的活期存折,就算既遂。这也是司法考试的要求。上述B的观点主要根据赵秉志主编的《中国刑法判例与学理研究》的观点。该书第四卷第477页对次有详细的论证:对于没有密码的活期存折,失主虽然可以通过挂失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由于这种存折的特性,只需要行为人占有存折就可以占有票面上的金额,活期存折和人民币没有实质的差异。因此,占有这种存折一方面是失主丧失了对存折的控制,另一方面也是行为人控
制了存折。完全符合盗窃罪既遂的标准。
5. 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教唆未遂”。大家可以根据对29条第2款的理解,来判断下列哪种情形里,甲某属于教唆未遂,且应按照29条第2款处理:( )
A甲某告诉乙,说看见丙某和乙妻有染,教唆乙某杀害丙某,乙某答应下来,却不什么也没做。
B乙某、丙某是邻居,两人同时爱上了的一位姑娘,但姑娘却对丙某情有独钟,甲某教唆乙某杀害丙某,乙某表示接受并当晚磨了菜刀,但因乙某在晚上磨刀的声音太吵,被周围的革命群众及时报警,第二天刚一出门即被警察抓获。
C乙某、丙某是邻居,两人同时爱上了本地的一位姑娘,丙某每天前往姑娘家献殷勤,乙某非常气愤,于是甲某教唆乙某去敲断丙某的腿,乙某接受教唆并着手实行对丙某的伤害,但是遭到丙某的激烈反抗,乙某一怒之下竟将丙某杀死。
D乙某、丙某是邻居,两人同时爱上了外地的一位姑娘,但姑娘却对丙某情有独钟,姑娘每天都会给丙某寄一封情书,乙某非常嫉妒。于是甲某教唆乙某,每天把姑娘寄到丙某家信箱里的情书撕掉,乙某认为这样做不厚道,拒绝了。
答案AB
考察知识点:刑法第29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
对于A项,很简单,,甲某教唆乙某杀害丙某,而乙某什么都没
做,属于“教唆未遂”。 A项入选。
对于B项,乙某表示接受甲某教唆并当晚磨菜刀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而且故意杀人罪是处罚犯罪预备的,所以甲某属于“教唆未遂”,只应按照29条第2款处理,而不能按照29条第1款的共同预备犯罪处理。所以B项入选。
对于C项,可以参考部分犯罪共同说,“甲某的教唆行为“与“乙某的杀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乙某的故意杀人罪包含了故意伤害的行为,甲某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和乙某构成共犯,既然如此,就应当认定被教唆人乙某犯了被教唆之罪,因此对甲某不能适用29条第2款,而应依29条第1款,按照甲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理。所以C不选。
对于D项,(语出张明楷:)刑法第29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应做以下限制,如果被教唆的犯罪不处罚未遂时,(也就是未遂时不作为犯罪处理),而被教唆人又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对教唆人不应适用29条第2款,而宜认定为无罪。(如D项中侵犯别人通信自由的行为,对甲应当认定为无罪)。所以D不选。
6. 2005年4月3日,女青年黎某受男朋友之托,准备将男朋友在广州购买的假人民币5万余元运回家乡贩卖。黎某购买了当日从广州开往南昌的火车票,上车后,黎某听到列车广播里打击假币的宣传,心里害怕,就到列车厕所中烧毁所带的假币,正在烧毁时被列车乘警发现将其抓获。经清点,黎某包中还有没有烧毁的假币2万余元,另在厕所中还有一堆纸灰。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黎某在运输途中烧毁假币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 B黎某在运输途中烧毁假币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 C黎某在运输途中烧毁假币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
D黎某构成运输假币罪,但黎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应当免除处罚
答案B
解析: [考点]犯罪既遂。黎某在运输途中烧毁假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只是量刑时的一个从轻情节。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运输假币罪,是行为犯,行为犯只要具备刑法规定的相关行为就构成既遂,而不需要产生某种危害结果。黎某持车票携带假币进站上车,符合运输假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已是既遂。黎某购买车票的那一刻就与铁路部门签订了运输合同,铁路部门必须把他安全正点送到目的地,但合同还不算履行,只有他进站的那一刻合同才算开始履行,产生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旅客“进站”的标准就是旅客持有效车票进入验票口。本案中,黎某持有效车票不仅进了站,而且还上了车,他进站上车的行为使运输合同开始履行。黎某携带假币在运输途中被查获,符合运输假币罪既遂的构成。实际上,黎某在持有效车票进入验票口的那一刻,就构成了运输假币罪的既遂。黎某在运输途中烧毁假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只是量刑时的一个从轻情节。黎某运输途中烧毁假币的行为是在犯罪既遂以后,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的规定,既遂阶段没有犯罪中止问题,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和犯罪未遂阶段。
7. 下列有关犯罪预备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犯罪预备既可以是为了自己实行犯罪而预备,也可以是为了他人实行犯罪而预备
B实施预备行为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的,属于犯罪预备
C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既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也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D对于预备阶段的中止犯,除了适用中止犯的规定减免刑罚之外,还应同时适用预备犯的减免规定
答案ABC解析: 犯罪的预备形态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对于犯罪预备应注意两点:(1)犯罪预备只存在于犯罪着手之前,在这个阶段存在的停止形态如果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造成的,成立犯罪预备,如果是行为人自愿停止的,则成立犯罪中止。(2)在故意犯罪的过程中,只能存在一个犯罪停止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这几者之间是不能并存的。由此我们可以对本题作出判断。首先,A选项表述的是共同犯罪中的预备情形(如为同案犯实施犯罪而预备),B选项的内容即是犯罪预备概念所表达的内容,因而均是正确的。在犯罪预备阶段由于停止的原因不同可能成立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两种情形,因而C正确。但是,应明确,这两种情形是不能并存的,成立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犯罪预备,因而也就不存在
同时适用中止和预备两种不同的从宽处罚原则的问题。D选项是错误的。
8. 下列选项中,哪些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的“着手”? A杀人犯甲举刀对准了被害人乙 B乙举枪瞄准被害者
C丙为杀丁在路口守候等其出现
D戊误将毒药投入不相干人碗中,但又不忍心将饭倒掉 答案AB解析: 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就是“着手”。
9.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 A犯罪的预备阶段 B犯罪的实行阶段
C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D犯罪行为已经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答案ABCD解析:
[解析]:如果行为人在不继续实施犯罪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在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的情况下或者在犯罪的实行阶段,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可以实现中止。
如果行为人在着手实行以前的准备过程中,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撤退,属于犯罪预备,如果行为人在着手实行以前的准备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属于预备阶段的中止;
如果行为人在犯罪实行行为终了,在犯罪结果出现前的情况下,行为
人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则是行为终了的中止。
10. 赵某持刀闯入女友钱某家中,声称要割下钱某的一只耳朵以教训她“与人通奸”的不忠行为,面对钱某的苦苦哀求,赵某将刀扔在钱某面前转身离去。依照刑法规定,对赵某应如何处理?
A应当不处罚 B应当从轻处罚 C应当减轻处罚 D应当免除处罚 答案D
解析: 犯罪中止的处罚《刑法》第24条。
本题中赵某持刀闯入女友钱某家中,企图伤害钱某,这说明赵某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但在犯罪过程中由于钱某苦苦哀求,而主动放弃犯罪,扔刀离去。这种放弃犯罪行为是在犯罪分子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愿进行的,因此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赵某的行为并未造成损害,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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