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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销售房屋抵工程款协议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地产公司房屋抵工程款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

甲方和乙方共同签署的小区住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现就“原合同或原协议”中甲方将未销售房屋抵乙方工程款一事,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以房抵款金额及方式:

1、乙方同意甲方以小区未销售房屋按2600元/平方米抵付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人民币¥22636042元(所抵房屋房号、面积见附件1)。

2、乙方与甲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所抵房屋面积以房管局(或委托的测绘公司)最终实测面积为准,与实测面积不符的部分实行多退少补原则。

3、交房入住时间以售楼部通知为准,房产证办理时间:自交房之日起二年内办理完成。

二、抵偿办法:

1、签订本协议时至乙方向甲方交房前,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款现金380万元,其余工程款(工程结算总造价扣减甲方已付的工程款和甲供材料款之后的金额)以该工程未销售房屋产权折价冲抵(含质保金)完成。最终结算后确定的质保金金额冲抵的房屋,在质保期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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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房屋由甲方管理;工程质保执行原合同约定,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及经济纠纷,乙方质量担保责任解除。如有质量问题或经济纠纷,乙方积极协调解决,否则,甲方有权处置该质量保证担保房屋,处理收入弥补因乙方质量原因而造成甲方或物业公司产生的费用后甲方将剩余房屋退还给乙方。

2、该工程总造价暂按7300万元执行,甲方以该工程未销售房屋产权折价冲抵乙方剩余工程款,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办理完毕后15日内完成工程款多退少补事宜。

3、冲抵款最后不足一套房时,双方以货币形式结清。当甲方所抵房屋价款不足抵偿乙方工程款(含质保金)时,甲方应在与乙方签订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天一次性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乙方,否则,视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按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追究甲方的责任。

4、政府部门在甲方抵偿给乙方的房屋中选购的移民安置用房(约40余套),如房屋成交单价高出2600元/平米的,高出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

三、抵偿约定:

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由甲方与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确定以房抵款房屋的面积。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办理相关手续中所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根据国家规定各自承担;抵偿工程款的房屋,乙方需按小区规定进行物业费、水电暖费等相关的费用正常交纳。

2、乙方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再享有甲方为其他购房者提供的任何优惠政策。因面积出现误差产生的房款多退少补事项,由甲方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按照最终测绘面积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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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与乙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先开具建安发票总额至柒仟万元(含已开建安发票)。待工程结算完毕后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再开具剩余结算金额的建安发票。逾期一个月未开发票的,即视为乙方已收到未开票部分等额的工程款,且甲方有权另行处置未开发票的房屋产权。

4、自甲方与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完成时起,即视为甲方已支付应付乙方等额的工程款。

5、乙方接收抵偿工程款房屋后,不得外泄房屋销售价格。

6、甲方将剩余房屋抵偿乙方工程款后,不得将所抵房屋再进行销售(乙方同意的情况下除外),一经发现,视为甲方违约,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乙方损失。

7、如果甲方在交房前支付乙方工程款少于380万元(如分栋交房,则按每栋平均95万元计算),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拒绝交房。

四、其他约定

1、本协议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甲方按约定履行本协议完成房屋备案手续后,乙方不得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的约定,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甲方也不得以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约定,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义务、责任。但甲、乙双方没有按约定履行本协议除外。乙方以后另行销售所抵房产,甲方应尽力配合。

2、如乙方委托甲方对已购的房屋进行销售,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3、本协议内容如与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内容有悖之处,执行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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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补充协议仅是对双方工程款(含质保金)的抵扣支付协议,双方对于帝景苑项目工程的质量、保修问题,按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补充协议》的内容执行。

5、本协议履行中所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6、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三份。

附件1:所抵房屋房号、面积表

甲方: 乙方: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201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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